首 页 | 本会介绍 | 新闻中心 | 政策法规 | 慈善功德会 | 本会期刊 | 佛教天地 | 一日禅语 | 国学讲堂 | 明州史话 | 养生常识  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政策法规 > 政策法规
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、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2-12-07  编辑: 作者: 宁波市佛教协会   浏览:次  改变字体:

(国宗发[1993]21号)

国务院宗教事务局、建设部制定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、建委(建设厅):
    最近,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、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。处理意见如下:
    (一)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、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,应依照国务院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有关规定办理,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,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 (二)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、寺庙等房屋时,应根据《条例》和中央、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,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,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,合理补偿,适当照顾,妥善处理。
    (三)对教堂、寺庙等房屋,除因城市整体规划和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,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。必须拆迁时,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。
    (四)需拆迁的教堂、寺庙等房屋,如属文物古迹,按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    (五)城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团体,应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拆迁。
    (六)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领导,做好组织协调工作,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 

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 

 

打印此页】 【关闭窗口

上一篇文章:关于印发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下一篇文章:《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》
版权所有:宁波市佛教协会 地址:解放南路12-14 电话:0574-87304414
最佳使用效果1024*768分辨率/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.0及以上版本 网站访问总次数:人次

浙ICP备12045262号 技术支持:宁波合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