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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 本会定名为宁波市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Ningbo 。英文缩写:B.A.NB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全市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、带领全市佛教徒爱国爱教正信正行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;弘扬佛教教义,兴办佛教事业,发扬优良传统,传承优秀文化,加强自身建设;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坚持中国化方向,践行“人间佛教”思想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为维护宗教和睦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、祖国统一、世界和平作贡献,为实现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 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。

第五条  本会会址设于宁波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

(一)团结、带领全市佛教徒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
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道风建设、教制建设、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。

(四)指导、支持区县(市)佛教协会工作;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、严肃清规戒律、开展弘法利生活动;引导居士正信正行,护持三宝。

(五)兴办佛教教育事业,办好佛教院校,培养佛教人才。

(六)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,加强佛教文化学术研究,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

(七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

(八)开展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,促进祖国统一,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。

(九)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,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

 

第三章 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

第七条  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八条  全市代表会议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各区县(市)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宁波市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根据佛教事业发展需要,可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适当增加特邀代表若干名,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。

第九条  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条  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十一条 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 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

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
(三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

(四)全市代表会议期间,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

(五)根据实际需要,由会长会议提名,经理事会推举,可设立市佛教协会咨议委员会。

(六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。任期内,理事缺席(包括请假)三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;常务理事缺席(包括请假)三次常务理事会即视为自动离职,但保留理事资格,副会长、会长一年内缺席(包括请假)三次会长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,但保留常务理事资格。

(七)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二条   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  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十四条  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 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;

(二)  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

(三)  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
(四) 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五条 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十七条 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八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九条  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

(二)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必要时,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。

(三)  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 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
(五)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  本会设名誉会长。名誉会长参加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,拥有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驻会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不定期举行。根据需要邀请其他副会长或副秘书长参加。

第二十四条  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;

(二) 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;

(三)  协调本会与各地佛教协会、佛教院校、佛教活动场所的工作;

(四) 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五条  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若干工作部门,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。

 

第四章  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   本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  本届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秘书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所在寺院缴纳,具体金额及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
(二)  社会捐赠;

(三)  利息;

(四)  自养收入;

(五) 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八条  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 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、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条 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 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 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 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

 

第六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  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六条   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 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 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 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七章    附  则

第四十条   本会的决议和决定,各区县(市)佛教协会、佛教寺庵、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。

第四十一条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二条 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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