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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《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
发布日期:2012-03-16  编辑: 作者: 国家宗教事务局   浏览:次  改变字体:

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

第3号

《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0〕21号),决定自7月4日起取消113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,其中3项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,即第75项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”、第76项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”、第77项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”。据此决定,我局制定的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》(国宗发〔2006〕52号)中第八项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”、第九项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、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”的规定同时废止。请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这3个项目的后续监管,具体监管方式和措施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。 

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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